工傷的補助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在醫療期間可以享受如下待遇:掛號費、治療費、藥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普通牀位費、就醫路費等,由社會保險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職工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的2/3,並按當地因公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進行支付。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25%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的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