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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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有什麼呢?

第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三百六十五日的個人。在納稅年度內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項納稅年度指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未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匯到中國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從中國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
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所得,其範圍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從事工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等所得。
前項獎金,不包括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安裝、製圖、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投稿、翻譯、書畫、雕刻、電影、戲劇、音樂、舞蹈、雜技、曲藝、體育、技術業務等項勞務的所得。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提供、轉讓專利權、版權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項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和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
五、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機器設備、機動車船及其它財產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項所得以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徵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