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交失業保險能領失業金嗎

沒交失業保險能領失業金嗎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法律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交納失業保險金要求: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a)重新就業的;(b)應徵服兵役的;(c)移居境外的;(d)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e)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f)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三)注意事項

1月1日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失業保險金調整後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84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86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89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92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95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上大齡失業人員如果實現自謀職業,即使已經停繳社保費超過了6個月,上海市失業保險基金也將按月給予每月所繳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可達3年。

失業金作爲五險一金中的一種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正常的繳納失業保險,才能享受到這一保障。當然,作爲有勞動力的人來說,還是鼓勵大家找到工作,因此,讓失業人員是需要積極參社區或其他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和培訓,若不積極處理,是不能繼續申請。當然作爲保障是相當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