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補貼標準是什麼?交通費補貼是否屬於工資?

一、交通補貼標準是什麼?交通費補貼是否屬於工資?

交通補貼標準是什麼?交通費補貼是否屬於工資?

交通補貼是屬於工資的。各個企業職工交通補貼標準由各個用人單位確定,企業的交通補貼,企業有完全自主權,國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公職人員的交通費補貼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補貼標準差距不宜過大,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同一市(地、州、盟)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地方補貼標準層級劃分可不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層級完全對應。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補貼標準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所在地區標準執行,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具體標準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1.對參改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城區)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2.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合理確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具體爲: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爲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統籌資金使用要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3.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4.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範圍。

5.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二、有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

1.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卹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5.按照國家政策爲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如果是不計入工資總額的收入,那麼按照我國的規定就不應當對這部分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在工資總額中有一項是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裏面就包括了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等原因而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