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包括交通補貼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包括交通補貼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包括交通補貼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一般不包括交通補貼,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按照上一個月的工資計算,上一個月的工資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一般情況下的工資),如果上個月的工資不能反映勞動者正常的月工資水平的,可以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沒有勞動合同公司不發代通知金申請仲裁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1、蒐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如用人單位有爲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蒐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3、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4、蒐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5、同事的證言。

6、蒐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檔案。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

7、蒐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檔案等。比如最爲常見的代表公司簽收快遞,該快遞單一般可以作爲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8、錄音、錄像、照片。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代通知金不包括公司發的各項補貼,只能按照正常的工資收入發放。而且,公司在特定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纔要發代通知金,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跟工齡以及被辭退前12個月平均工資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