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戶污染環境房東的責任是什麼
未在租賃協議中約定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的,由出租人(房東)承擔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明確要求承租人依法依規生產經營,防止出現污染環境等問題,提醒或協助承租人辦理相關環保手續,做到合法經營;
定期檢查出租的房屋,發現有違法生產經營活動應立刻制止,並向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舉報。
若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會污染環境,但仍然允許其使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出租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環境污染連帶責任,根據案件情節輕重,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
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污染環境罪的認定區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爲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
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
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
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爲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
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爲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爲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爲。
3、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爲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在日常生活中,作爲房東需要提高環保的法律意識,在房屋進行出租的時候,最好能夠在租賃協議當中明確約定關於污染物防治的責任和義務。
如果沒有在租賃協議中約定的話,一旦出現污染的事情,那麼就由房東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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