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民事案件管轄法院是什麼?

環境污染民事案件管轄法院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民事案件管轄法院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發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侵權案,由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發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侵權案,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法院指定管轄。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爲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污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污染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有哪些內容

污染者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污染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一)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三)該損害於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發生的;

(四)其他可以認定污染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

三、環境污染侵權案舉證責任的注意事項

1、原告方需要注意的事項:

(1)由於環境污染侵權糾紛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加害人不論是否有過錯都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無須就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

(2)受害人需要對環境污染行爲進行全面的舉證。環境污染行爲具有違法性,但這裏的違法性並非僅指加害人的污染環境行爲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污標準,對於在國家規定標準內的污染行爲,一旦造成了污染損害,也屬於一種違法行爲。由於加害人經常以自己的行爲沒有違反國家規定標準作爲抗辯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對此類案件舉證時要特別注意從污染行爲所造成的損害上強調其違法性,而不應當糾纏於污染行爲是否違反了國家規定標準進行舉證。

(3)對損害事實進行舉證。損害事實是侵權行爲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發生的根據,是構成侵權行爲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一個人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侵權民事司法救濟;未造成任何損害的行爲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權民事責任。環境侵權責任也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爲基礎。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證明環境污染行爲成立因果關係的證據。雖然在此類案件中,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被倒置給了加害人,但這並不意味着受害人沒有必要收集這方面的證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旦加害人舉證證明環境污染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受害人就要承擔提出證據予以反駁的責任。如果受害人不能舉出充分的反駁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2、被告方注意的問題

(1)由於加害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進行抗辯,也就無須對自己無過錯進行舉證。

(2)加害人要注意對環境污染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由於環境污染行爲的複雜化、多因性和漸進性以及損害的廣泛性,要證明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往往十分困難和複雜。因此,爲了保護處於弱勢地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將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給了加害人。因爲加害人在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力量等方面都處於優勢地位,而且其是環境污染行爲的實施者,對環境污染行爲可能引起的後果比受害人更爲了解。

(3)對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在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加害人的免責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主要包括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和不可抗力等幾種。加害人若想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就必須能夠舉證證明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存在。

環境污染的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環境污染髮生的地點的法院,環境污染案件的舉證責任包括原告的責任還有被告的責任,包括由於加害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進行抗辯,也就無須對自己無過錯進行舉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