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強制執行代履行後向誰追償

環境保護行政強制執行代履行後向誰追償

一、環境保護行政強制執行代履行後向誰追償

需要向被執行人進行追償,行政機關或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成爲代履行的主體。

法律上把代履行的範圍限定在交通安全,破壞自然資源,環境污染方面,是因爲道路安全領域,特別是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保護領域的社會風險不斷增加,影響範圍越來越廣。此外,在這三個領域之外,由於沒有《行政強制法》的一般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代履行,除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一般代履行鍼對的對象是“後果已經後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自然資源破壞的”,存在較強的緊急性,如果不能及時得到處置,將會帶來很大的環境破壞、安全隱患和經濟損失。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資格實施代履行,希望第三人實施代履行,可能會加大損失,降低行政效率。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出

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

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但是仍然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爲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爲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爲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採取代履行的強制措施後需要向被執行人追償,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也是由被執行人繳納的。申請執行的金額不同,所繳納的費用也有所不同,沒有具體執行金額的,繳納50~500元的費用就可以;有具體執行金額的,以執行金額爲基準,按照一定比例繳納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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