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可以從輕減免的情況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可以從輕減免的情況有: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可以從輕減免的情況有哪些?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但處於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二是對單位未驗先投的,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並正常執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後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三是對個人未驗先投的,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不超過6個月,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四是對超標排污的,即超標排放大氣、水污染物,但超標倍數均≤0.1倍的,或pH值大於等於5且小於等於10的,或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次日完成整改並達標的,可免予處罰。

五是對“散亂污”企業已自行清理的,免予處罰。

六是對部分行爲違法的,未按規定和監測規範設定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臺,首次發現,經責令改正後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儲存原始監測記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和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資訊,且3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建立儲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十是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由行政機關對有關環保違法行爲進行調查取證後起訴處理,並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