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案例有哪些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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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案例有哪些相關內容

隨着我國工業的迅速發展,不少企業排放的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在少數,因環境侵權引起的法律案例也在增加,那麼在環境侵權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有哪些,企業應該承擔什樣的責任,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瞭解。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儲衛清經常州市博世爾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世爾公司)同意,使用該公司場地及設備,從事“含油濾渣”的處置經營活動。其間,無錫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公司)明知儲衛清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允許其使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以該公司名義從無錫翔悅石油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悅公司)、常州精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煉公司)等處違規購置油泥、濾渣,提煉廢潤滑油進行銷售牟利,造成博世爾公司場地及周邊地區土壤受到嚴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儲衛清、博世爾公司、金科公司、翔悅公司、精煉公司共同承擔土壤污染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組成由環境保護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合議庭審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環境污染損害情況委託鑑定,並出具三套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在受污染場地周邊公示,以現場問卷形式收集公衆意見,最終參考公衆意見、結合案情確定了生態環境修復方案。法院認爲,儲衛清違反國家規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並以該公司名義,將從翔悅公司、精煉公司購買的油泥、濾渣進行非法處置,污染周邊環境;博世爾公司明知儲衛清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爲儲衛清持續實施環境污染行爲提供了場所和便利,造成其場地內環境污染損害結果的發生;翔悅公司、精煉公司明知儲衛清行爲違法,仍然違規將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儲衛清處置,未支付處置費用,還向儲衛清收取危險廢物價款。五被告之行爲相互結合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蘇省常州市生態環境法律保護公益金專用帳戶支付環境修復賠償金283萬餘元。一審判決送達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一審法院組織檢察機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鑑定機構以及案件當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託管方案,由第三方具體實施污染造成的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

三、典型意義

環境侵權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對於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因果關係認定、環境生態修復方案等問題,通常需要從專業技術的角度作出評判。受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邀請環境保護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評估,製作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很好的發揮了技術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輔助與支援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將土壤修復方案向社會公佈、聽取公衆意見,保障了公衆對環境修復工作的有效參與;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透過市場化運作,將環境修復交由專業公司實施,既有利於解決判決執行的監管,也有利於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從以上環境侵權案例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企業隨意排雜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環境保護協會是有權對相關企業提起訴訟的,企業除了要承擔環境修復賠償金以外,還要負責對環境進行修復。作爲社會公民和企業,我們應該嚴格遵守對排放物的處理。愛護環境。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