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污染環境罪應該怎麼處罰?

單位犯污染環境罪應該怎麼處罰?

一、單位犯污染環境罪應該怎麼處罰?

單位犯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方式爲: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相關法律依據

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爲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對於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1] 【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

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爲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爲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爲,應視爲單位行爲。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爲,一般只能認定爲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爲必須爲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爲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爲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爲了單位利益,而是爲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於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爲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着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爲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爲,當然不能認定爲單位犯罪。

3、行爲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爲負責。如果行爲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爲不拘於在登記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爲是單位的行爲。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爲單位行爲。單位犯罪的訴訟程序單位犯罪罪名列表。

污染環境是一種情節惡劣的行爲,而單位作爲各地的先行者,應當對於頒佈的各項規章制度率先進行支援並積極執行。如果單位犯了污染環境罪則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或者造成後果嚴重的不僅會處以罰金還會處以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