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污染環境罪判處幾年

在我國污染環境罪判處幾年

在最近的十幾年中我國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是同時我國的環境也受到了嚴重的污染。以犧牲環境爲代價去發展經濟顯然在現在的中國已經不適用了。爲了保護我國的環境,罪行刑法修正案八設立了污染環境罪,那麼刑法規定污染環境罪判處幾年呢?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一、污染環境罪的定義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爲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三、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標準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污染環境罪所判處的刑法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綜合的評價去確定刑期,在污染環境罪中根據犯罪的危害結果其刑罰分爲兩檔,第一檔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檔爲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