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屬於結果犯嗎?

一、污染環境罪屬於結果犯嗎?

污染環境罪屬於結果犯嗎?

污染環境罪不屬於結果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將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爲污染環境罪,同時將犯罪的成立條件即“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改爲“嚴重污染環境”。在理論上,這被認爲是環境立法由結果犯向行爲犯擴張的表現。

二、污染環境罪屬於行爲犯還有如下理由:

1、符合立法趨勢。隨着風險社會的來臨,縱觀近幾年刑事立法,會發現刑法的觸角不斷前移。行爲犯、抽象的危險犯不斷增多。最爲典型的便是醉酒駕駛入刑,這體現出立法者由結果無價值論向行爲無價值論的思維轉變。

2、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現實需要。

(1)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行爲逐漸增多,而環境污染行爲一般具有污染結果的緩釋性,即污染行爲與污染結果往往時間間隔較長,導致因果關係認定困難。如果將本罪界定爲結果犯,可能會因爲因果關係認定的困難而放縱犯罪。

(2)環境污染行爲通常涉及面廣,污染結果一旦出現,將對環境和公衆的人身、財產造成巨大損失,某些危害結果甚至是難以逆轉的。如果將本罪認定爲結果犯會導致刑事打擊過於滯後,不利於環境保護。

三、污染環境罪的從重情節有哪些

(一)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污染環境罪的從重處罰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執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上述第(1)種行爲,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污染環境罪的是以行爲犯來論處的,由於污染環境行爲的涉及面是相當廣的,只有將污染環境罪定爲行爲最纔是符合立法趨勢的,也才能達到更有效地維護環境的目的。發現他人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爲時,可以向相關司法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