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環保處罰申請複議?

一、怎樣寫環保處罰申請複議?

怎樣寫環保處罰申請複議?

寫環保處罰申請複議應當是寫清楚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基本資訊材料,其次就是針對環保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行爲提出具體的申請理由,最後就是落款簽字等。

污染環境罪主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單位、其他組織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區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爲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爲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爲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爲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爲。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爲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在我們國家如果涉及環境保護的問題大部分是由環保行政部門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說發現有人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爲,此時需要作出處罰,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決定當事人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