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必須滿足什麼條件?環境污染侵權如何賠償?

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必須滿足什麼條件?環境污染侵權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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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中由於企業追逐經濟利益忽視環境保護的事情屢屢出現,帶來的環境污染等問題,不僅破壞了自然環境還會侵害到他人的權益,危害他人的人身健康,那麼什麼樣的事件纔算是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呢?遇到這種案件哪些損害是可以賠償的呢?今天本站的小編我就和大家一起聊聊咱們關心的環境污染侵權事件。

一、構成環境污染侵權須滿足的條件

1、環境污染侵權須有環境污染的行爲

就這一點上,環境污染侵權採用嚴格責任原則,行爲人的行爲只要導致了環境污染這一危險狀態的出現,即使其沒有違法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可以構成侵權。

2、環境污染侵權需有客觀的損害事實

被污染的環境有可能造成他人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精神損害等。

3、環境污染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需有因果關係

環境污染侵權之因果關係是指污染環境的行爲與具體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有兩種訴訟程序,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和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程序。

實踐中,除以上兩種程序外,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還存在第三種程序,即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環境侵權的當事人應先了解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的這三種程序,選擇適用行政處理程序,或者選擇適用透過民事訴訟程序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的具體方式,解決環境侵權糾紛。

二、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範圍

1、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爲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是由於環境侵害行爲具有持續性、緩慢性的特點,對環境的侵害是不間斷的,對環境的影響是緩慢的、漸進的、累積的,因而在考慮損害賠償時應包括:第一,直接損失,即既得利益的喪失或現有財產的減損,應直接計算;第二,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應計算在內。間接損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但因受環境污染或破壞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2、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是指侵權行爲對受害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的侵害,並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人身損害的主要表現形態有三種:第一,因環境侵權致被害人喪失生命(死亡);第二,因環境侵權而導致人的身體組織器官的完整性受損,使人的組織器官缺失或喪失其功能,如造成殘疾等;第三,因環境污染而致人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以及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受到損害,如受害人因飲用被污染的水而導致某種疾病等。對人身損害一般依人身損害的程度確立賠償範圍,即由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以因傷害人身而引起的財產損失作爲標準,損失多少財產就賠償多少。人身損害越重,賠償就越多;而人身損害較輕,賠償則相對減少。

3、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因侵權行爲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聲污染而致神經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得主張精神損害,而在對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損害主張救濟。

總之,大家如果遇到了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可以透過要求環保監督部門行政處理或向法院發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並根據財產、人身、精神損害的具體程度提出賠償要求。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