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準合同有什麼內容

民法典首次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納入合同編的準合同範疇

民法典新增的準合同有什麼內容

《民法典》第97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與原來的規定相比,新法還完善了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補償問題,以及管理人管理事務是否符合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是否違反法律或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與原來的規定相比,新法對不當得利不得返還的情形作了規定,使不當得利制度更加完善。三種除外情況包括,爲履行道德義務而進行的給付,一般性道德義務有:

1、適當尊重知識產權

2、誠信和值得信賴、持公正的態度並採取非歧視行動。

3、貢獻社會,促進人類福祉、避免傷害他人。

4、尊重他人隱私、重視保密;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債務到期之前債務人沒有義務清償,但是債務人提前清償了,相對於債權人來說,他沒有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取得這筆款項,但是債務人無權要求返還。這一點,最典型的是,提前還款,借款人無權要求返還還款,但是提前的還款,是先抵本金,還是先抵利息,主要是看貸款合同的約定;明知無給付義務的債務清償,最典型的是,父親替成年兒子代償債務。

《民法典》是國家法制建設道路上的巨大進步,是國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制道路的重要一步,社會成員應積極在日常生活中踐行民法典,維護民法典的權威,積極弘揚民法典的道義精神,爲國家法制建設的進步與發展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