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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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有哪些?

 在我們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會約定好雙方的承諾和雙方的行爲規範,來維護好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好大家的利益。那麼,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有哪些呢?承諾撤回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知識的介紹。

一、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

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4、撤回、撤銷不同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b、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①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二、承諾撤回的條件有哪些?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將已經發出的承諾,在到達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爲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按照此規定,承諾撤回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遲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仍然有效。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願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說,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綜上所述,關於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我們要注意,他們的意思表示要件是不同的,而且,生效不同也是不同的。另外,我們要注意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但是承諾是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銷的,而且,承諾的撤銷也是需要滿足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