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的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爲要約和承諾。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後者稱爲受要約人。

要約作爲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瞭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作爲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

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承諾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二、訂立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1、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簽訂合同時要注意:

(1)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後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准才生效的,那麼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後纔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

(2)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爲合同成立條件的,那麼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2、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爲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既可以作爲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爲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

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3)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複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3、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爲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爲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爲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

(1)明確定金的適用範圍。

(2)定金數額的約定。

合同的訂立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比如:是要符合主體資格等。否則即便是簽了合同,也不能生效,不能實現您預期的利益。至於,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但願能幫助你解決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