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欠條事實的規定

借款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的欠條,雙方履行欠條義務的,就是欠條事實。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法律對欠條事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