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的法律規定

“欠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號)中指出:

欠條的法律規定

“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