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情況產生後無須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是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爲限,如果無現存利益,則善意受讓人不承擔返還所得利益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規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其中受益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受益無法律根據的人,即爲善意受益人。其中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是受益人受到利益返還請求之時,現存利益包括一是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產生的孳息(但如果是由於受益者的特殊經營方法使得獲益巨大時,不需要返還全部收益,只需返還一般人一般情況下可取得的平均收益),二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已不存在,但受益人因利益原形消滅而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代償利益。

民法典不當得利情況產生後無須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其次是利益返還義務轉至第三人,此時原善意受益人不再承擔利益返還義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注意成立該情形需滿足的條件,一是得利人是無償讓與的,二是得利人爲善意受益人,如果得利人是惡意受讓人,其返還義務並不會因現存利益不存在而免除。

還有幾種看似是不當得利實則不是不當得利的情形需注意,這幾種情形不屬於不當得利,自然也不存在獲益一方返還利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當得利有善意的情形,也有惡意的情形,但不管是哪一種情形,只要受損的人要求得益人返還利益,那麼得利者就要履行此責任,如果是是惡意的還要承擔起相應的損失,但如果是屬於善意者,只要利益不存在時,就沒有返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