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