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助等附隨義務需要雙方遵守嗎?

一、履行協助等附隨義務需要雙方遵守嗎?

履行協助等附隨義務需要雙方遵守嗎?

需要的;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爲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

通說認爲,附隨義務的形成,其理論基礎爲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爲債法的基本原則,爲法官解釋及補充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提供了法律前提。在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被奉爲民法的最高原則,有“帝王條款”、“超級調整規範”之稱。爲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的公平正義精神,當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能透過合同解釋的方法加以明確時,法官應依誠信原則,對合同義務予以擴張,以補充合同內容,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周全保護。誠信原則偏重於以社會利益爲本位,彌補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利益爲本位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乃至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等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達到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價值在法律上的具體化。誠信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附隨義務是誠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附隨義務具有可變性和不確定性,因而合同當事人很難在合同中約定附隨義務的內容,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強制性,從而爲確認與履行擴延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模式。誠實信用原則使得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從給付義務擴張到以前僅停留在道德層面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甚至還擴張到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經成立,不但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債務人對於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亦負有照顧、保護義務,從而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以誠實信用爲基礎,以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爲內容之法定債之關係[16].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先合同義務、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及後合同義務相繼確立,使附隨義務有了完整的理論基礎。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擴延合同義務產生的源泉,也是確認和[判斷擴延合同義務的依據。

三、附隨義務的區別

關於如何區別附隨義務與從給貫付義務,應以能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爲判斷標準,能夠獨立以訴請求的爲從給付義務,不能夠以訴請求的爲附隨義務(德國通說)[13].換言之,從給付義務是可以請求履行的,與此不同,對於附隨義務通常僅發生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

附隨義務種類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爲兩類:第一,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第二,維護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保護功能)。

綜合上面所說的,附隨義務是在有了主合同之後纔會存在的條款,這份條款只要雙方協商好了之後就必須要合法的進行遵守;但如果有一方違反了附隨的義務,同樣也是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所以,合同是用來保護好雙方的最好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