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嗎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很多人會疑問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嗎?首先我們要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有所瞭解。附隨義務,作爲民法理論的新興內容,被學者普遍認可。但並不是大衆和非專業人士完全瞭解的知識。下面就由本站網的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

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嗎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

附隨義務,作爲民法理論的新興內容,儘管學者們對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爲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爲或不作爲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爲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爲依據,其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一)與給付義務的區別

給付義務分爲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存在爭論,德國通說認爲,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爲判斷標準加以區別。可以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爲從給付義務。有人稱之爲獨立的附隨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有人稱這爲不獨立的附隨義務。如,甲賣車給乙,甲交付車輛並辦理過戶手續爲主給付義務,提交必要檔案(如行駛證、保險書等)爲從給付義務,告之該車的特殊危險性爲附隨義務。但有時判斷某義務爲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並不容易,如,出賣人對物品的使用說明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貨物需方受領貨物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就存在爭論。一般認爲前例義務人所負義務爲附隨義務,後例爲從給付義務[4].

(二)附隨義務與先合同、後合同義務的區別

《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了先合同義務,第92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第60條規定了合同履行過程的附隨義務,法條的詳細規定爲準確區分三者,提供了條件。雖然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皆派生於誠實信用原則,抽象出合同締結、履行、消滅三個階段當事人始終應當照顧、保護相對方人身、財產利益的共性,但是三者之間的差異仍很明顯。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義務的功能不同。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於保護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除了承擔這一功能,還具有輔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的功能。

第二,義務違反後的責任類型不同。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該責任已成爲不同於侵權責任、也區別於違約責任的一種獨立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與違反合同義務後果相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法原則,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5].《合同法》第107條的對“合同義務”違反而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亦適用於對合同履行中附隨義務的違反,所以對附隨義務的違反承擔責任的性質應爲違約責任。

(三)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所謂不真正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後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合同法》上爲受害人規定的不真正義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後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爲“不真正義務”。如《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並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三、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附隨義務,適用《合同法》第107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結論 

依據附隨義務的概念、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附隨義務是伴隨合同履行全過程的。且我國合同法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嗎?上文所述已經大致解決了此類問題了,小編在此提醒隨附義務必須履行,否則便是違約了,要承擔責任。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務必看清,瞭解清楚隨附義務,以免出現違約。如果出現隨附義務的糾紛和違約,最好向律師諮詢後再做判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