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依據是什麼

一、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依據是什麼

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具有先天的侷限性。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爲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爲或不作爲的義務。

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執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不同的合同關係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合同執行的不同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履行行爲的效率低下。

附隨義務由於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依民法典的一般原理,違反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並有明確的適用情形。但違反附隨義務適用何種原則是不明確的。上述缺陷說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代合同關係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的能力極其有限。

綜上所述,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依據是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後附隨義務隨即就會產生,對於附隨義務的內容即使在合同內容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進行遵守和履行,才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附隨義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