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的法條依據是什麼?

一、附隨義務的法條依據是什麼?

附隨義務的法條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爲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執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附隨義務的產生不是依合同當事人在合意中直接表達的內容,而是依法律的有關直接規定而產生,因此,儘管附隨義務在當事人的合意中隨未直接體現出來,如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相對方在買賣行爲中的保護義務等,但是法律卻透過直接的規定而賦予雙方當事人的行爲以一定的結果。

附隨義務的作用在於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的補充,但與合同或者協議區別的是,附隨義務不具備法律效應,只能算人義務性的約定,如果一方違反附隨義務,是不能進行法律上的判決的。但是,附隨義務的標準依據和執行標準都是按照法律上的相關規定進行的,違反了附隨義務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法律的公司正義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