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附隨義務規定是什麼?

一、附條件合同的附隨義務規定是什麼?

附條件合同的附隨義務規定是什麼?

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爲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爲贈與行爲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如果條件成就,贈與合同就生效。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條件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受贈人)的同時所受贈人在接受贈與物時應允履行的必須要求.義務是贈與人在贈與(受贈人)的同時所受贈人在接受贈與物時受贈人應該擔負的責任。

二、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條件

1、附條件贈與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爲能力。民事行爲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纔有效。所謂締約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以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據此,年滿18週歲,或者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權訂立合同。間歇性精神病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他們不具有締約行爲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和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們不能訂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內,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內的締約行爲能力。

2、附條件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願意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爲。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爲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於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附條件贈與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但必須注意的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透過協商加以改變的強行性法律規定。換言之,當事人並不必須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任意性規定。強行性法律規定的標誌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須”等詞語,而任意性規範則用“可以”等詞語表示。另外,合同不違反法律,還指合同的內容,即設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果合同內容的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那麼部分條款被確認無效不影響有效條款的效力。

現在生活在很多的場合,都需要簽訂合同,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內容,對於當事人來說都是必須要得到遵守的,否則可以透過,法律方式來進行解決,附條件合同指的就是當條件成立的時候,合同才發生法律方面的效力,這是一種特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