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附義務的遺囑是什麼意思?

附條件附義務的遺囑是什麼意思?

一、附條件附義務的遺囑是什麼意思?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爲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爲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條件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過遺囑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

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權利而不接受義務。他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人在遺囑中爲其設定的義務。如果該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二、遺囑繼承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爲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在我國,遺囑繼承是遺產繼承的方式之一,它是依據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分割意願來進行的,雖然立遺囑是一種民事行爲,但是它並不是任意的,只有符合法律的規定它纔會有效。

先遺囑是可以訂立相關的繼承條件和義務的。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了相關繼承條件和義務的話,那麼受益人和繼承人是必須接受並履行該條件和義務的。如果受益人和繼承人未履行義務和條件的話,法院可以經過其他人的提起的訴訟取消其繼承資格,收回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