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的概念是什麼意思?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是什麼意思?

附隨義務的概念是什麼意思?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爲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隨附義務的關係

1、債之關係

債之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其情事,尚會發生各種義務。例如:甲出租A屋給乙經營麪包店時,不應再將相鄰之B屋租與他人,從事同一營業;電熱器之出賣人應正確告知其使用上之安全事項。關於此類義務,德國學者有稱之爲Schutzpflicht,有稱之爲Nebenpflicht,有稱之爲weitere Verhaltenspflicht。臺灣地區學者,有稱之爲附從義務,有稱之爲附隨義務,均屬Nebenpflicht之迻譯,後者較能表現其特徵。蓋此類義務,並非如給付義務之自始確定,而系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之一方有所作爲或不作爲,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於任何債之關係(尤其是契約)均可發生,固不受特定債之關係類型之限制也。

2、誠信原則

債務人於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之外,尚負有附隨的義務。此附隨義務,又可分爲兩種。

一爲輔助的或非獨立的附隨義務,並無獨立目的,惟保證主給付之義務履行。

二爲補充的或獨立的附隨義務,爲達一定之附從的目的而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

3、具體闡述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也無明確約定,但爲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並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當負擔的義務。

附隨義務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爲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爲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債的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爲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和保護債權人其他權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履行其他行爲的義務。

廣義的附隨義務是於合同關係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爲合同履行中依誠信原則產生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

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

當公民與他人進行約定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在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合同的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合同的行爲後,也是會給另一方的權益造成危害,所以在出現了違約行爲後,另一方是可以向違約方來索要相應的賠償並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