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附條件附期限成立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條款附條件附期限成立規定是什麼?

合同條款附條件附期限成立規定是什麼?

合同條款附條件附期限成立規定是自簽訂之日起,合同就已經成立了,要想生效,必須要條件成就或者是期限到達。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能交易的房產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三、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或使用的房產。因爲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員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都是需要簽訂買賣合同的,因爲這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種具體的保障,如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是附期限生效合同,那麼就只有期限到達那天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