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別有什麼?

一、合同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別有什麼?

合同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別有什麼?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1、作爲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爲條件附款;

2、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爲客觀的,如果不屬於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爲期限附款。

二、什麼是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爲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爲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爲不同於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爲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爲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爲標準可分爲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爲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爲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於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期限與法律行爲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於已生效法律行爲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期限以其作用在決定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爲 標準可分爲始期和終期,以作爲內容的事實發生之時是否確定爲標準,可分爲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爲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於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附條件合同是指的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爲效果的發生加了限制條件,該條件是法律行爲的付款,決定法律行爲的效力。付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以客觀到來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