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爲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爲的附款,但兩者有着明顯的區別:作爲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如果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就不能成爲條件附款。而期限則是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將來一定要發生。如果屬於將來不一定要發生的事實,則不能成爲期限的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滿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