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爲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爲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爲,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爲該民事行爲無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爲不同於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