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區別是什麼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區別是什麼

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爲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爲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爲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爲客觀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爲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屆到時生效;後者,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爲不同於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爲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爲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於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期限與法律行爲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於已生效法律行爲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爲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於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種類

(一)附延緩期限合同與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緩期限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期限到來之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纔開始發生效力的合同。延緩期限,又稱爲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約定期限到來之際,該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稱爲終期。

(二)附確定期限合同與附不確定期限合同

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爲期限內容的事實具體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後。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爲期限內容的事實的具體發生時間不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以某人死亡爲期限。人必然死亡,屬於必然要發生的事實,而具體發生時間卻是不確定的,故屬於不確定期限。

最後,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指的是不能確定期限內容將在未來的具體實現時間,也就是說無法準確預測後期結果,條件是指將目前已經成爲事實的結果定爲條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