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規則有什麼?

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規則有什麼?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規則有什麼?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爲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爲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爲,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爲該民事行爲無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

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區別有什麼?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區別有:

1、附條件合同中作爲條件的付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將來客觀的確定的事實;

2、前者分爲附生效條件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後者分爲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這兩種合同中的附加條件都屬於法律行爲的付款,附條件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客觀上存在不確定的事實,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客觀上存在的事實。這兩者包含的合同類型不同,前者包含附生效條件和附解除條件,後者包含附生效期限和附終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