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期限與附條件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附期限與附條件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附期限與附條件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附期限與附條件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內容不同,以及後果不同,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爲的附款,但兩者有着明顯的區別:作爲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如果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就不能成爲條件附款。而期限則是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將來一定要發生。如果屬於將來不一定要發生的事實,則不能成爲期限的附款。

二、附條件合同的構成要件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爲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爲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爲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爲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爲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合同附期限與附條件都是屬於有關合同的具體認定類型,特別是對於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簽訂,也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合同中有關附條件和附期限的認定有異議的,那麼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