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合同與附期限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定期合同與附期限合同區別是什麼?

定期合同與附期限合同區別是什麼?

定期合同與附期限合同區別是法律概念不同,附解除期限的租賃合同解除期限到達之日起失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當事人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如果租賃合同附解除條件的,條件達成時才能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二、房屋租賃合同怎麼解除

1、單方解除的程序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透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巧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2、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實質爲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一個以解除原合同爲目的的合同,因此,應遵循由要約到承諾的一般締約程序及其他相關要求。以實現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簽訂定期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實際上兩者是不一樣的法律概念,前者主要指的就是在合同的內容當中,具體的約定之下合同的期限,但是後者的話是期限到達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