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優質的區別是什麼?

一、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最大的區別是什麼?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優質的區別是什麼?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最大的區別是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時間不同,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爲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爲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爲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爲客觀的,如果不屬於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爲期限附款。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爲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徵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爲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但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期限的特徵是什麼?

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爲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爲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爲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爲解除期限。

合同簽訂後成立但是不一定就代表合同能夠生效,具體合同的效力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的,比如說經常可以看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具體合同附期限或者是附條件,只有當條件成就或者是期限到來的時候,才能使得合同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