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有什麼區別的?

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爲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爲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爲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爲客觀的。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有什麼區別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爲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屆到時生效;後者,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分爲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例的合同。前者,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後者,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第159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爲不同於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

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爲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爲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爲標準可分爲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爲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爲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於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期限與法律行爲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於已生效法律行爲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

附條件合同還有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對合同進行附加的合同,條件在客觀上是不確定的,到那時期限是在客觀上是確定的,兩者都是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附加的客觀到來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