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管轄有哪些方面

【爲您推薦】會理縣律師 建水縣律師 從化市律師 錦江區律師 渭濱區律師 庫爾勒市律師 涿州市律師 宕昌縣律師

貨物運輸合同管轄有哪些方面

隨着科技的進步,運輸方式越來越多樣,運輸範圍也越來越廣泛。跨地區跨國界的運輸份額在運輸領域不斷增大,可見運輸業的發展極其迅速。運輸行業的不斷髮展,也使運輸時發生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這時就體現了貨物運輸合同管轄的重要性。什麼是貨物運輸合同管轄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一、管轄方面

管轄上,有管轄權的地方可能有四個: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因爲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單式聯運的情況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發生連帶責任,於是可有兩個被告,亦即可能有兩個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並未規定貨物必須實際運輸了纔可適用始發地與目的地管轄。

如上所述,單式聯運下產生連帶責任。實際上這種情況還是相當普遍的,多數運輸公司都是將貨物又交由他人運輸。很多運輸公司就是一種代理公司或負責配貨的資訊部。所以,這時,可根據管轄或執行的方便而選擇被告,只起訴第一承運人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類糾紛有一個現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託運人才是合同當事人。收貨人不是,類似於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貨人收不到貨的情況下,仍只能由託運人起訴。但是我們注意到:在收貨人與託運人是買賣關係時(這種情況佔多數),如爲代辦託運(亦很常見),則一旦貨交承運人,交付即完成,風險即轉移。之後無論發生什麼情況,無損託運人利益。所以,在出現貨物丟失等情況時,受損的是收貨人,可是卻只有託運人能起訴。當然,這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通說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運輸公司並不實際組織運輸,而是轉手由他人運輸。所以可能會主張其只是代理人,與託運人之間是委託關係,而委託關係是過錯責任。這需要根據託運單來確定,一般情況下這樣的運輸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標準的託運單,因而主張按委託代理處理沒有事實依據。我們可以透過比較委託關係與運輸關係來區分這一點。還有一點,就算該公司只有貨運代理的經營範圍亦不影響,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解釋,公司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仍然有效。

二、貨物丟失或受損情況

在貨物丟失或受損的情況下,有兩種案由可供選擇。託運人作爲合同當事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或由貨物所有人(經常是收貨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權糾紛起訴。但在後一種情況下,只能選擇貨物在其手中受損的承運人起訴。(當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損壞,也可起訴該第三人)作侵權糾紛起訴時,除管轄、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歸責責任不同。侵權糾紛是過錯責任。而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如果不能證明確屬被告過錯(比如貨物被冒領,被偷),或原告亦有過錯時,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較爲有利。

三、實體方面(這裏僅指以運輸合同糾紛案由訴訟時)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此三種免責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運人均需賠償,包括貨物被盜、車禍、被冒領、不知原因的丟失等情形。

在實體上我認爲比較值得注意的有兩點:

1、是否能證明貨物價值。一般而言,證據主要有收貨人與託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等書證,收貨人向託運人給付貨款的收據或發票,再與託運單上的內容相對照,如果吻合,則證據基本足夠。如果沒有貨款收據或發票,在起訴前不妨叫當事人開具一張(當然,不是造假)。

2、託運單上的免責條款問題。幾乎目前所有的託運單上均有免責條款,寫明自己買保險,如出事,賠款不超過運費的三倍云云。但也可以說幾乎所有司法實踐均否定了這種格式條款。其違法之處有這些: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在承運人有重大過錯時,顯然無效。2、違反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上述免責條款顯然屬於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同時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這也有可能被違反。

至於要求託運人買保險顯然無理。略作幾點辯駁:

1、託運人在很多情況下,對貨物沒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辦託運的情況下)

2、買不買保險是託運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的事,不影響託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就算買了保險,別忘了保險公司還有追償權;

3、不妨舉個例子。假如甲對乙說:我打壞你的東西可以不賠。這顯然無理。但假如甲對乙說:你應該給你的財產上保險。這樣我打壞你的東西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我不賠。這是不是同樣荒謬呢?而前述免責條款何其相似。

三、其他解決途徑

由此可見,如果承運人要規避風險,靠上述免責條款是不行的,必須選擇其他途徑:

1、最簡單的當然是購買責任保險;

2、在託運單上要求託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

3、在2的基礎上,保價運輸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因保價運輸對託運人與承運人是公平的,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託運人需支付更多運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認可。當然,保價條款同樣是格式條款,應當遵循格式條款的規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請託運人注意,應該讓託運人在該條款處簽字。

四、證據規則

根據證據規則。證明已履行合同義務由債務人一方負責,因此如果承運人無法舉出證據證明收貨人已收到貨,則視爲未收到貨。所以承運人一方應有基本的收貨手續,一般而言,應由收貨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並簽名。當然,如果有貨物回單是最好的,但這比較麻煩。生活實際中,有一些小貨運部甚至毫無收貨手續,只是打個電話叫收貨人來領貨即可,這是有極大的風險的。一旦收貨人不承認,僅憑電話記錄證明力是極其有限的。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到,貨物運輸合同管轄在運輸時會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希望您不要忽視。規範管理運輸,不僅能夠保障運輸人員的安全,也能夠保障託運人員的錢物安全,可以減少運輸時糾紛的發生,合理高效,減少損失。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貨物運輸合同管轄方面的法律資訊,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