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區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一、合同被區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合同被區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還有如下意義:

1. 義務的內容不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之注意義務爲重。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行爲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無償合同。

二、什麼是有償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爲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與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

(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爲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成爲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爲。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透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對於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是有償是需要一方償付一定的代價才能獲得利益的合同,而無償合同是指無需付出代價即可獲得一定的利益的合同。但是兩者對於雙方都一定的義務和權利。債權人可以履行自己的相關權利,債務人也得履行自己的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