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轉讓合同有法律效率嗎?

一、無償轉讓合同有法律效率嗎?

無償轉讓合同有法律效率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無償使用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當事人要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爲。

第五十五條 【實質要件】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 行爲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爲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爲。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爲。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透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透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爲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成爲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爲。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透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如果說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簽訂無償轉讓合同的,那麼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需要支付承擔任何的代價時也是屬於無償合同的,但是即使是無償轉讓合同當事人也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同時無償合同也不能因爲是無償的性質而隨意的撤銷和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