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對佔有改定和孳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法律規範對佔有改定和孳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規範對佔有改定和孳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規範對佔有改定和孳息的規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一百九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無主物的權屬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三、無主物佔有既所有

1、“無主物”的先佔取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所謂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2、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對無主物的最先佔有者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3、國內目前來說,不承認先佔制度,無主物、遺失物、遺忘物不能屬於拾得人(無主歸公)。在國際法上,一般指的是國家可以佔取無主地,取得對無主地的所有權。而所謂“無主地”,是指當時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先佔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爲,是一種領土的取得方式。

四、無主物佔有既所有的法律規定

1、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

對於無主物也不會適用佔有改定的規則,對於在佔有期間獲得的孳息,也需要將該孳息交還給該物體的原主人,若是該侵佔的主體不想支付,或者是沒有能力支付的,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希望獲得經濟賠償金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