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對異地探望權的判決規定是怎樣的?

一、法律規範對異地探望權的判決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規範對異地探望權的判決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範對異地探望權的判決規定法院在審判探視權的案件時必須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實現應以子女利益爲出發點。現代親權的設立,其目的不是爲了實現家長對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實現子女對親情的需要。同時,探望權的實現必須充分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探視權異地如何執行

1、探望權是未直接撫養一方父母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實現應以子女利益爲出發點。現代親權的設立,其目的不是爲了實現家長對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實現子女對親情的需要。同時,探望權的實現必須充分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

2、探望權的實現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離婚判決中考慮小孩歸誰撫養時,如果小孩年滿十週歲,得徵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徵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未滿十週歲,也要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權的實現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長,或者有違子女意志,子女有權申請中止探望。

3、探望權的實現先由當事人協議,若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的內容主要是會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話等,以何種方式進行探望,須根據子女和父及母的具體情況而定,可以是定時看望,也可以是週末共住或假日共住,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要以不影響子女的學習、生活爲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上,當事人應積極達成協議,這樣有利於雙方配合實施,如達不成協議,則由法院判決。

不管是異地還是雙方在離異之後依舊在同一個城市生活,沒有直接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的民事主體,都可以定期按照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或者是按照法院的判決,行使自己的探視權。若是對方只是向隔絕沒有撫養權的主體探視孩子,此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探視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