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異地經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司註冊之後,一般就要由公司的發起人主持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是由公司的股東組成的,創立大會會規定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裏面會有關於公司住所的規定,一般公司的住所就是公司經常營業的地方。那麼關於公司法對異地經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對異地經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對異地經營

異地經營要到當地工商部門備案,或成立分支機構,否則屬於違法經營。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公司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答覆,可以明確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個,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場所設點經營的,必須辦理相關登記註冊。

(2)依公司登記管理之規定設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在當地申請分公司登記。對於非公司的企業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國有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如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設點經營,可申請增設營業場所,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如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外設點經營,應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在國家工商局、省自治區工商局登記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區域內設點經營的,可申請增設營業場所,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在所在城市區域外設點經營的,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3)以公司名義異地經營,但未設點的,無需辦理登記,不以“無照經營”論。

由上述規定可見,對於異地經營的異地,是以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和所在城市(國家工商局、省自治區工商局)確定的。對於“經營”標準的界定,以“設點經營”作爲認定標準;對於公司和非公司的企業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適用問題的函〉的覆函》(以下簡稱《覆函》)的規定,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到異地開展經營,不一定要在異地另行辦理營業執照,但屬於另設分支機構等經營機構的,應當另辦營業執照。

1、根據《覆函》的規定,只要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的適用範圍依法沒有地域限制,被許可人在一個地方取得了行政許可,就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被許可的活動,無須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同一行政許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許可。例如,一家建築企業在某地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就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參加投標、承攬建設工程,無須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但是,如果爲了方便生產經營活動,在某地依法設立的企業擬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投資設立獨立覈算的法人單位,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此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但在什麼情形下企業法人應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登記,什麼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記,《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沒有明確規定,有待進一步研究。

3、《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4、《合夥企業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5、《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由此可見,依法成立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其住所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當按分公司進行登記依法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如果該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經登記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擅自在住所外設立經營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就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擅自設立分公司開展經營的“無照經營行爲”,應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公司法對異地經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如果說公司要到異地經營,那麼通常情況下就是公司有分支機構比如分公司,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一般都不再總公司的主要營業地,公司申請分支機構應該向工商部門申請,否則就是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