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擔保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麼?

擔保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麼?

擔保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有:

1、合同沒有相對方,或具有相對方,但存在一方以上不具訂立擔保合同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實,或無法達成協商一致;

3、合同訂立形式、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4、擔保合同不成立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擔保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成立的合同要產生當事人預期的後果,就必須滿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締約時須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擔保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及社會公共利益;

4、履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手續。

三、擔保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爲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爲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1、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有時礙於朋友親屬的面子,無奈的出面做擔保人,要清楚作爲擔保人所要承擔哪些的義務,不要在不瞭解的情況下貿然的去做擔保人,結果到時出現了經濟糾紛把自己牽扯進去無法承擔害了自己。

擔保合同也是屬於合同當中的一種具體分類,當然實踐中也是適用《民法典》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除此之外,擔保合同還有可能因爲一些其他的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根據規定從合同(擔保合同)也就會無效,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