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不成立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民法典》合同不成立的規定包括什麼?

民法典合同不成立的規定包括什麼?

《民法典》合同不成立的規定有,當事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以及還有合同的內容存在違法的行爲;對於不成立的合同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對於成立的合同也只會對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說的各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始於承諾的生效,它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一份合同不具備以上成立必須的要件,該合同就不成立。具體來講,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意思重複);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不成立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爲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更不存在違約責任。但在債權法上當事人間並非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一方在合同訂立中或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的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後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中,假使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失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則當事人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合同成立是必須要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之下才能產生,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對於合同的當事人來說是沒有任何的約束力,而且也不會得到法律保護;所以,合同在成立時就一定要符合條件,而且自身的條件也要符合法律的標準,這樣出來的合同才能算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