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成立的條件民法典中是怎麼規定的?

一、承攬合同成立的條件民法典中是怎麼規定的?

承攬合同成立的條件民法典中是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1、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

2、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採用承諾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攬合同有哪些特徵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後,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爲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爲,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爲,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爲。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爲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爲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爲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爲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爲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總結以上內容,承攬合同成立的條件在民法典中三條法規規定,另外還爲大家詳細拓展了特徵和內容,新民法典對這一條款的規定更加詳細深刻,希望大家能夠更加深入瞭解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