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攬合同法條規定其應具備的條款有哪些?

一、民法典承攬合同法條規定其應具備的條款有哪些?

民法典承攬合同法條規定其應具備的條款有哪些?

(一)承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如下

1.雙方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2.委託的標的物(應寫標的物的全稱);

3.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包裝、加工方法;

4.標的物製作的原材料的質量、規格、數量及檢驗方法、計量單位;

5.製作的價款、酬金及計算的依據、方法;

6.合同履行的地點、期限、方式;

7.工作成果質量、性能、技術要求、指標及檢驗方法;

8.報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

9.其他條款(雙方當事人確定的有關事項)。

(二)相關法律條例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承攬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二)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三)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祕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四)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五)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檔案。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六)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後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攬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並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過程,所以承攬合同裏必須包括當事雙方的基本資訊、承攬的具體內容、交付工作成果的標準以及報酬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