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攬合同具體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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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攬合同具體有哪些內容?

第十七章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在現在越來越常見,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合同的簽訂,所以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也變得異常重要。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攬合同具體指明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權益與義務,以及出現相關問題或者是法律糾紛時應該合理運用法律武器,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